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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中國儀器儀表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A INSTRUMENT AND CONTROL SOCIETY,縮寫為CI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儀器儀表與測量控制科技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愿結成的,從事促進儀器儀表及測量控制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倡導“創新、求實、協作、奉獻”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團結和組織廣大儀器儀表與測量控制科技工作者,認真履行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的職責定位,緊緊圍繞“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不斷拓展科技創新的深度和廣度,推動開放型、樞紐型、平臺型學會組織建設,成為黨領導下團結聯系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社會團體,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斗。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范圍: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傳播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經驗,促進儀器儀表與測量控制科學技術的創新發展和應用,支持科學研究;

(二)弘揚科學精神,普及儀器儀表與測量控制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注重激發青少年科技興趣,培養青少年的科學文化素質;

(三)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科技戰略、規劃、布局、政策、法律法規的咨詢制定和國家事務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建設行業科技創新智庫;

(四)接受委托承擔項目評估、技術與人才專業水平評價等工作;開展標準研制、技術論證、決策咨詢、成果評價,受政府部門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學科發展需要舉辦展覽會、競賽活動等工作;

(五)開展國際間科學技術交流和合作,發展同國(境)外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系;

(六)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科技書籍報刊及相關的多媒體制品,傳播儀器儀表及測量控制技術信息;

(七)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八)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培養和舉薦人才。按照規定經批準,開展科技獎勵活動,獎勵有突出貢獻的科技工作者,發掘杰出青年科學家和創新團隊;

(九)興辦有利于儀器儀表與測量控制科技發展的社會公益事業。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并符合會員條件者,經申請、批準,均可成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分為會士、高級會員、普通會員、外籍會員、學生會員。個人會員是學會組織的主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的條件:

(一)會士:會士是會員在學會的最高學術榮譽,授予在儀器儀表與測量控制領域學術上有較深造詣,產業發展上有突出貢獻,熱心社會工作的著名儀器儀表與測量控制領域專家,或非本領域的專家和知名人士,對本會,乃至我國儀器儀表和測量控制事業發展有非常重要影響的貢獻者;

(二)高級會員:取得高級工程師、副研究員、副教授等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職務),或獲得博士學位,或有重大科技成就,同時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學術界、工程界或技術科學領域內有重要貢獻的技術專家和管理人員;

2.曾獲國家(或省、部)級科技進步獎、國家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部、委)等獎;

3.在國內外發表過重要專業論文或著作;

4.曾任本會及所屬分支機構或各級地方儀器儀表學會的理事或從事學會工作多年,且有顯著業績者;

(三)普通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有中級或相當于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儀器儀表與測量控制科技人員;

2.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從事儀器儀表與測量控制事業的科技人員;

3.相關院校儀器儀表及相關專業本科畢業;或雖非院校儀器儀表及相關專業本科畢業,但已具備本條規定人員的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科技人員或技術專家;

4.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并具有儀器儀表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從事科技組織管理的工作者;

5.經院校推薦,在儀器儀表及相關專業在讀,成績優異的學生;

(四)外籍會員: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績,對我國友好,并愿意與學會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經學會理事會授權機構審核通過后可吸收為外籍會員。外籍會員可優惠獲得學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學會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并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

(五)學生會員:經院校推薦,在院校儀器儀表及相關專業在讀,成績合格的學生;

(六)單位會員: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工作者,愿意參加學會的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從事儀器儀表與測量控制科研、生產、教學和應用的企事業單位,以及與學會學術活動建立密切聯系的有關組織。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會士: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現任和歷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具有會士自然候選人資格。除自然候選人外,會士評選采用提名制,會士評定委員會對候選人資格進行評議遴選,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證書。

(二) 高級會員、普通會員、外籍會員:本人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即可成為本會高級會員,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證書。

(三) 學生會員: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學校推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即可成為本會學生會員,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證書。

(四)單位會員:本單位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即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包括外籍會員及學生會員);

(二)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單位會員在承擔本會授權的項目時,有獲得資助及獎勵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三條 本會設立若干名譽職務或榮譽稱號,經理事會通過,授予對儀器儀表與測量控制科學技術發展或對本會工作做出重要貢獻的著名科學家和活動家。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不履行學會章程規定的繳納會費義務,視為自動退會;再次申請入會需重新審批。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受刑事處分,其會籍及所擔任的學會職務自然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提前或延期換屆不得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活動計劃,報告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聘任、解聘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負責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由在專業領域具有一定代表性、權威性,熱愛祖國、學風正派、熱心社會工作,并能承擔理事會工作的會員擔任。理事由本會分支機構、地方儀器儀表學會和單位會員推薦,經民主選舉產生,任職時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理事在任期間,因故不能繼續擔任理事工作時,可由原推薦單位與本會協商后更換人員。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品質;

(二)在儀器儀表與測量控制學術或技術領域內有一定影響的著名專家、學科帶頭人或管理人員;

(三)熱心本會工作,身體健康;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

(五)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5-9人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會成員任職時年齡均不超過70周歲,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二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三)換屆留任監事不超過上一屆全體監事的2/3;

(四)監事長、副監事長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監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本會的專職工作人員、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一致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七條 本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會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按照確有工作需要且與本會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業務范圍的劃分等設立,代表機構依據本會授權在規定地域內代表本會開展聯絡、交流、調研活動。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八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九條 本會分支機構名稱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字樣結束,代表機構名稱以“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對外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

第四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應當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

第四十二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捐贈;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中國儀器儀表學會會徽為:下載.png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3年10月24日第十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